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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刑初字第18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1
摘要:(2014)嘉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349号
(2014)嘉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尧杰、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祁昌路12弄1号103室经营成人保健商店,并为牟取非法利益伺机销售假药。2013年10月28日,公安人员至上述店内查获徐某某,并缴获待销售的“千虫百草”等10种药品计100余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认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某、陶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出具的《函》,相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及徐某某的户籍信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涉案假药缴获情况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假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徐怡南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任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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