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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刑初字第16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8
摘要:(2014)奉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4)奉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区南桥镇肖塘社区南虹路XXX号游戏机房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金鲨银鲨”八联机一台、“龙门飞甲”八联机一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牟利。2013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对上述游戏机房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及参赌人员陈某某等3人,并查获涉案游戏机2台及赌资人民币250元。经鉴定,涉案的“金鲨银鲨”八联机、“龙门飞甲”八联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甲、周某乙、陈某某、何某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赌博机主板二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艳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人民陪审员 余水霖
二〇一四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盛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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