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刑初字第5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07年8月、2010年6月被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处罚款人民币八百元,没收医疗器材;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起,被告人吕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开设诊所从中非法牟利。2014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在位于本市闵行区虹中路XXX号其开设的私人诊所内为金某看牙时,被上海市闵行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及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吕某分别于2007年8月6日和2010年6月21日因非法行医被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 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末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在被两次行政处罚后,仍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吕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