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20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冯某某。 原审被告人自报方某。 原审被告人自报朱某。 原审被告人自报范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冯某某、方某、朱某、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作出(2014)闵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冯某某、原审被告人方某、朱某、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审判员 邱纯杰 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於泓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