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刑初字第7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5月,被告人杨某向交通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3月11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2,900元,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5,049.1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2010年9月,被告人杨某向上海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后持卡消费、取现,2013年3月13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200元,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730.24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3、2011年5月,被告人杨某向招商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3月22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900元,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6,012.69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4、2010年9月,被告人杨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3月12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900元,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6,772.32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综上,被告人杨某恶意透支多家银行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29,564.35元。 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案发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逾三个月拒不归还,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向银行作出退赔并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被告人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