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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刑初字第29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5
摘要:(2014)奉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甲。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
(2014)奉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甲。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杨东伙同卢先柱、卢先财、林永双(已判决)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将“名车会所”赌博机、“大白鲨”赌博机、“狼6”赌博机、“美女庄和闲”赌博机、“武则天”赌博机“小小庄和闲”赌博机、“福星高照”赌博机等共计19台,放置于本市奉贤区奉城镇头桥社区二桥村奉和路XXX号杂货店、同进路XXX弄XXX号超市、新奉公路XXX号世纪华联超市、头桥东路XXX号麻辣烫店等处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利。被告人杨甲与卢先财、林永双等人负责管理、维护上述赌博机及收取赌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卢先柱、卢先财、林永双的供述,证人刘某、冉某某、何某某、文某某、洪某某、湛某某、郭某某、李某、范某甲、黄某某、南某某、叶某某、付某某、袁某某、范某乙、徐某某、岑某某、陈某某、孙某某、杨乙、裴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杨甲能自愿认罪,
  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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