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宝刑初字第40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8
摘要:(2014)宝刑初字第4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须某某, 2013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2月因盗窃、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分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
(2014)宝刑初字第4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须某某, 2013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2月因盗窃、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分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须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1月28日7时许,被告人须某某至本市宝山区某路某弄某广场地下停车场,窃取被害人赵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苏XXXXX小客车上的风帆牌蓄电池一只(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同年11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须某某至上址,窃取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皖CXXXXX小客车后备箱内铁将军牌SW636B型音箱一只(价值610元)。

3、同年12月2日9时许,被告人须某某至上址,窃取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皖KFXXXX小客车内路航牌X10型车载导航仪一部、NBN牌低音炮、扶手箱及后视镜等物(价值178元)。

被告人须某某于2014年1月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须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赵某、周某、袁某某的陈述,视频监控录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笔录》、《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须某某的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5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丹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