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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刑终字第31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02
摘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潭中刑终字第310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0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潭中刑终字第310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0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9月23日经湘潭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审。2013年12月9日经该院决定依法收监。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3)潭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易**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7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易**和丈夫许海军与邻居刘彩云因抽水的问题发生争吵。刘彩云认为自己受了委屈,遂叫来弟弟刘理文、侄子刘亚敏帮忙。易**拨打了报警电话。上午9时许,刘理文、刘亚敏驾驶摩托车赶至刘彩云家。刘理文询问刘彩云事情经过,刘彩云指着许海军称许打了她,刘理文、刘亚敏与许海军发生冲突打斗。被告人易**见此情况,持扳手击打刘理文的头部。刘理文和刘亚敏亦对易**进行殴打,许海军上前帮忙,四人遂扭打在一起,造成刘理文、易**、许海军三人受伤。在民警进行现场调查过程中,刘亚敏打了闻讯赶来的易翠红(系易**的姐姐)一个耳光。2011年8月3日,经湘潭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刘理文头皮两处挫裂伤累计长6.5cm,符合钝器致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2013年9月9日,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理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亦有供述。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易**以“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9日7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和丈夫许海军与邻居刘彩云因抽水的问题发生争吵。刘彩云认为自己受了委屈,遂叫来弟弟刘理文、侄子刘亚敏帮忙。易**拨打了报警电话。上午9时许,刘理文、刘亚敏驾驶摩托车赶至刘彩云家。刘理文询问刘彩云事情经过,刘彩云指着许海军称许打了她,刘理文、刘亚敏与许海军发生冲突打斗。上诉人易**见此情况,持扳手击打刘理文的头部。刘理文和刘亚敏亦对易**进行殴打,许海军上前帮忙,四人遂扭打在一起,造成刘理文、易**、许海军三人受伤。在民警进行现场调查过程中,刘亚敏打了闻讯赶来的易翠红(系易**的姐姐)一个耳光。2011年8月3日,经湘潭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刘理文头皮两处挫裂伤累计长6.5cm,符合钝器致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2013年9月9日,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理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证明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原审被告人易**的供述。证实:2011年7月29日,其丈夫许海军和刘彩云因为接水的问题,从上午7点钟吵架吵到9点多钟,当时并没有发生什么肢体接触。上午9点多钟,刘彩云打电话叫了人到他们家这边来了,当时来了两个男的,其以为是刘彩云叫的社会的流子,就打电话报警。刘彩云喊了人来后,就指着许海军说:“就是那个畜生嘞。”其当时在自家楼上,其丈夫许海军站在自家一楼的楼梯间前面。这两个男的和刘彩云夫妇就一同上去围住其丈夫,其中一个年纪小一点男子就对其丈夫说:“你是想打架不?你是不是想死?”其丈夫就说:“我不想打架。”说完,那个年纪小一点的男子就去楼梯间捡了一个啤酒瓶打了许海军的头部。其看到这个情况,就下楼去扯干,边下楼边打电话报警。其刚刚到楼梯间那里,刘彩云就指着她说:“就是要打这个畜生。”那个平头男就拿着啤酒瓶对着其头顶打了一下,其看到对方打了自己,就顺手拿起放在楼梯间的扳手,然后走上去对着那两个男的其中一个年龄大一点的后脑勺打了一下。其打完之后,那两个男的就开始围着她打,还想抢她手中的扳手,但没有抢到。那两个男的又捡石头打她,其拿着扳手又顺手对着那个年龄稍微大一点的男子头部又打了一下,而自己也被打倒在地。其倒在地上后,叫其丈夫倒水给她喝,刘彩云他们四个人又围着她打。之后公安人员过来了,双方就没有再打了。这时其姐姐过来了,就说:“都是邻居,你们为什么要到这边来打人。”对方那个年龄小一点的平头男子走到其姐姐面前,当着公安人员的面打了其姐姐一个耳光。
二、被害人刘理文的陈述。2011年7月29日上午,其侄子刘亚敏骑摩托来到家中,对他说:“姑姑被人打了,她刚才打电话给我,要我们过去一趟。”其听到姐姐被打了,当时就来了脾气,坐上刘亚敏的车一起往姐姐刘彩云家去了。到了刘彩云家门前,看到许海军拿着一个啤酒瓶站在刘彩云家前坪。其问姐姐发生什么事了,其姐姐就指着许海军讲:“今天早上我和他们(指许海军夫妇)扯皮,他们打了我!”然后其就继续问刘彩云具体发生的情况,并且还问许海军是怎么回事。就在其讲话期间,其感觉后脑勺被人用东西重重的敲了几下,其本能地回头一看,看见易**拿着扳手站在其身后。其想什么事都没做就被人打了,心里就来了火,用于甩了易**两个耳光,易**就拿着扳手继续打他,其也用用拳头打了易**,就这样和易**扭打在一起。许海军看见其跟易**打了起来,就拿着啤酒瓶子和撮箕过来帮易**打他,但被他躲开了。许海军见没有打到就来追他,但也没有追到,其见状又跑上去用拳头打许海军。刘亚敏见其被易**和许海军打,就赶紧上来帮忙,于是刘亚敏就和许海军打在一起了。之后他们被邻居扯开了,也就没有再打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许海军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29日早上,因为打水的事情其妻子易**和刘彩云吵起来,其听到她们在吵,就对张新强说:“我们都把各自的堂客喊回去,这事没什么好吵的。”就在这个时候,刘彩云拿着一块红砖往易**面前走,其看到这个情况,就赶紧挡在易**前面,刘彩云就抓住他的衣领,其叫刘彩云松手,刘彩云不肯,其将手一挥就把刘彩云推开了,各自就这样散了。到了上午9点30分左右,其坐在屋前的坪里乘凉,这个时候刘彩云带了两个男的走到这边来,那两个男的问刘彩云今天早上是谁和她吵架,刘彩云就指着他讲:“是这个人打的。”那两个男的就朝其冲过来,还顺手从坪里拿了两个啤酒瓶,想要用啤酒瓶打他,但被他躲开了。其妻子易**从楼上看到这个情况,就从楼上拿了一把扳手下来,冲到坪里想让他们不要打了。那两个男的见第一下没有打到,就拿着啤酒瓶再一次朝其打来,这次啤酒瓶打在其脑袋上,连啤酒瓶都被打烂了,那两个男的又拿木棍打他,邻居出来把他们扯开了。之后其妻子易**坐在地上,身上都是血,她让其上楼给她倒一杯水喝,等他倒了水下来,就看见刘彩云和那两个男子把其堂客按在地上打,用木棍子打,其赶紧去把他们扯开,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
2、证人刘彩云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29日上午,因为打水的事情其和易**吵了起来,易**的老公许海军还扭了她的手,易**和许海军还将他推到了一边,其知道自己一个人搞不赢,就打电话叫来了自己的亲弟弟刘理文。过了10分钟左右,其弟弟刘理文和侄子刘亚敏就一起骑摩托车来到家里,刘理文下车就问她什么事情。其便看着旁边的许海军说:“他不让我打水,还打我。”刘理文和刘亚敏就走到许海军面前讲:“你不让我姐姐打水,到底是什么意思。”接着许海军就和刘理文就争论打水的事,但双方都没有动手打架,也没有其他肢体冲突。突然易**拿着一个扳手从楼上下来,二话没讲就用扳手打了刘理文的后脑袋两下,当场就把刘理文打出了血。接着刘理文、刘亚敏和许海军以及易**就打成了一团,其站在边上喊他们别打了。过了一会,住在附近的马起明夫妇就过来了,赶紧过去扯干,接着其老公张新强就回来了,这时许海军就拿着一个铁撮箕追着刘亚敏打,张新强就喊许海军别打,许海军没有打到刘亚敏,但刘亚敏在跑的过程中摔了一跤,之后他们就没有再打架了。
3、证人刘亚敏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29日上午,其姑姑刘彩云打电话他,说是被人打了要其过去,其挂完电话就喊了他叔叔刘理文一起到了姑姑家。到了之后,看到有个男的站在姑姑住的房子的楼梯口,有个女的站在楼上,其叔叔便问姑姑:“是哪个打的你,什么事情打你?”姑姑就指着那个男的,说是他打的。之后他们三个人就走到那个男的面前,其叔叔问那个男的是什么事打人。他们过去的时候,那个男的就在边上拿了一个啤酒瓶,接着其姑姑又和那个男的吵了起来,在争吵的时候,突然有个女的拿铁扳手从身后打了其叔叔的脑袋,当时其叔叔的脑袋就被打出了血,其叔叔就和那个女的打在了一起,其就冲过去拦住那个男的,还在边上拿了个啤酒瓶,和那个男的打起来了。这时候其姑父张新强来了,想把他们分开,期间那男的还想拿凳子和撮箕打他,但被其姑姑阻止了,没有打到。后听说有人报警了,他们就没有打了。之后派出所的来了,在调查了解情况的时候,打其叔叔的那个女的的姐姐说扳手拿下来是修东西的,其听了之后非常气愤,就打了那个女的姐姐一个耳光。
4、证人张新强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29日上午,其老婆刘彩云因为打水的事和易**吵了起来,后其老婆刘彩云打电话叫来了她弟弟刘理文、侄子刘亚敏。打完电话没多久,刘理文和刘亚敏就过来了,在刘理文问其老婆事情的具体情况时,易**突然拿出一把扳手打了刘理文脑袋两下,刘亚敏看到叔叔刘理文被打了,就赶紧过去看,这时许海军拿了个啤酒瓶过来了,刘亚敏顺手在墙角捡了一个啤酒瓶,许海军突然拿啤酒瓶打刘亚敏,但是没有打到,刘亚敏也拿啤酒瓶打了许海军头部一下。其看到刘亚敏和许海军打起来了,就赶紧过去扯干,但没有扯得开。之后许海军拿撮箕、凳子要打刘亚敏,但被其阻拦了,没多久派出所的就来了,在派出所民警在调查的时候,刘亚敏打了易**的姐姐一个耳光。
5、证人马起明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29日早上7点左右,易**与刘彩云因打水一事吵了起来。到了9点30分左右,其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声音,便赶紧出去看,看到张新强的舅子和侄子拿着啤酒瓶对着许海军的背部就是一下,啤酒瓶都打碎了,还看见易**坐在屋前的坪里,一身的血。之后张新强的侄子打了许海军之后就准备走,在走的时候不知何缘故摔倒了,许海军就拿着一把铁撮箕朝张新强的侄子打过去,但是没有打到,之后许海军就打电话报警了。
四、书证。
1、湘潭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潭法验字(2011)第(669)号法医学检验报告书、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潭)公(法)鉴字(2013)0946号鉴定文书,证实刘理文的损伤构成轻伤;
2、湘潭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潭法验字(2013)第(231)号人身伤情鉴定意见书,证实许海军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湘潭县法检所出具的关于易**的伤情介绍,证实被告人易**在此次纠纷中受伤;湘潭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潭法验字(2013)第(227)号人身伤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易**的损伤构成轻伤;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证实被告人易**不具备鉴定条件,对其伤情鉴定不予受理。
3、湘潭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出具的关于刘理文被故意伤害案的法医学鉴定书的法医(彭渊)签字的情况说明,就潭法验字(2013)第(227)号易**的鉴定意见书以及潭法验字(2013)第(231)号许海军鉴定意见书中的签字字迹异样进行了说明。
4、关于易**到案情况说明,证明上诉人易**系传唤到案。
5、户籍信息,证明上诉人易**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在纠纷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易**提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解理由,经查,上诉人易**夫妇因打水一事与刘彩云发生矛盾,后刘彩云打电话叫来了被害人刘理文、刘亚敏,双方扭打在一起,造成刘理文、易**、许海军三人受伤,经鉴定刘理文的伤势构成轻伤,且有证据证实刘理文的轻伤系上诉人易**持扳手故意砸伤所致,上诉人易**在纠纷引起的互殴中实施的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其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应不予采纳。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故对上诉人易**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米朝晖
审 判 员  李 晖
代理审判员  侯 钧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