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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中刑终字第5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02
摘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潭中刑终字第55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某,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潭中刑终字第55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某,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月9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一月九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易某某不服,以“有从宽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量刑的事实不清,上诉人易某某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但相关材料不全,一审法院未要求有关机关提供并予以查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铁强
审 判 员  龙共明
审 判 员  周孚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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