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刑初字第10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乙。 辩护人王京普,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乙及其辩护人王京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4日至5月13日,被告人李乙伙同梁军、陈建新(均另行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先后购置“双响炮”一台、“五福临门”一台、“龙”(八联机)一台、“五星宏辉”(八联机)一台、“双响海豚”(八联机)一台、“赛鱼”(六联机)一台等各类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放置在其等人开设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号宝丰市场服饰城14号“台球娱乐城”内,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雇佣梁嘉伟、王成洋(均另行处理)在该场所内从事上、下分等工作。被告人李乙作为经营合伙人,参与对该场所的经营管理。 2013年5月13日14时许,该场所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查获,当场查获参与赌博人员李甲、费某某、劳某某、倪某某、沈某某、黄某某等六人。 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李乙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李甲、费某某、劳某某、倪某某、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证人曹某的证言、同案犯梁军的证言、同案犯陈建新、梁嘉伟、王成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借款单、赌博机抄分结算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的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乙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法制网,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法官助理 陈建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邱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