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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初字第42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09
摘要:(2014)宝刑初字第4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练京京。 辩护人吕某,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乙,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练京京犯诈骗罪,于2014
(2014)宝刑初字第4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练京京。
  辩护人吕某,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乙,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练京京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练京京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练京京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唐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XXX号黄金广场设立化妆品专柜,并以支付疏通关系费、进场装修押金等为幌子,先后从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67,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练京京于2013年11月27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练京京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专柜厂商合同、场地进场安装通知、借条、证人朱某某、王甲、刘某、练某某、牟某的证言、情况说明、银行卡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钢支行出具的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招商银行户口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邮箱页面截图、归案情况、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京京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练京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练京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练京京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白 楠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朱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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