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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26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4
摘要:(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26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军。 辩护人吴家毅,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虹刑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26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军。
  辩护人吴家毅,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虹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邱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邱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唐某某、俞某某、张某、邵某某、卞某某、高某某、朱某某、吴某、曾某某的证言,涉案关系人陈美娇、邱钦、郑建东、严建锦、林英进的供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拍摄的相关照片及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被告人邱军于2013年9月起,受他人聘请,担任本市虹口区霍山路XXX号游戏机房管理人员,在明知该游戏机房内放置有赌博游戏机的情况下,仍由邱军全面负责该游戏机房的日常管理,由陈美娇、邱钦、郑建东、严建锦、林英进(均另处)等人分别负责收银、刷卡解锁、机器维修等,共同开设该游戏机房,牟取非法利益。2013年9月22日,公安人员对上述游戏机房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邱军等人及相关参赌人员,扣押了“火麒麟”、“斗龙”、“黄金蛇”等各类赌博游戏机共76台等物。案发后,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该院认为,被告人邱军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邱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连同缴获的赌博游戏机一并予以没收。
  上诉人邱军上诉认为量刑过重。
  辩护人认为,本案量刑过重,邱军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定性正确,且诉讼程序合法。邱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军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原判认定邱军帮他人经营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根据邱军的犯罪事实、性质等,对邱军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对邱军及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征宇
审 判 员 郁 亮
代理审判员 姜琳炜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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