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121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7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12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 被告人邵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邵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2014)浦刑初字第12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
  被告人邵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邵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起,被告人黄某、邵某与王良、陈玉娟、王正强(均另案处理)租借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XXX弄XXX号XXX室一无名棋牌室,获取境外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雇佣周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纠集他人以“网络百家乐”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活动,并从中渔利。2014年1月9日,张某某、吴某某、戴波岚、李秀荣(均另行处理)在上述棋牌室内进行赌博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时缴获赌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235元。经查,案发当日投注金额为129万余元,总计投注金额为6,939万余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单据、赌博信息截屏、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邵某利用赌博网站账号聚众赌博,赌资数额大,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邵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后没收。

审 判 员 苏 琼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