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36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天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天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嘉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罗天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罗天有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罗天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罗天有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罗天有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法庭准许罗天有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罗天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根据罗天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罗天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天有撤回上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稷栋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代理审判员 张莺姿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孟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