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刑初字第4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在其无证经营的本区奉城镇南奉公路XXX号成人保健品店无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的内服性药系假冒药品,仍于店内销售牟利。2013年10月23日晚,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查获待销售的“久战王”、“久挺男宝”、蚁粒神”、“蚁力神”、“超级硬”、“老狼”、“虫草大补丸”、“一片爽”、“伟哥延时王”、“伟哥G蛋白”、“美国浪哥”、“伟哥密码”、“鹿鞭金虫草”、“望爱”字样的内服性药共计107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奉贤分局认定被告人万某某待销售的上述内服性药依法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奉贤分局出具的书面材料,辨认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和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明知系假药而销售牟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假药一百零七粒予以没收。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国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