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42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28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42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利厂,因本案于2013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晓伟。因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42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利厂,因本案于2013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晓伟。因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谷名宇。因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强。因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晓伟、谷名宇、蒋强、高利厂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4346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晓伟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谷名宇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蒋强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高利厂有期徒刑五年;责令被告人刘晓伟、谷名宇、蒋强、高利厂退赔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原审被告人高利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刘慧萍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高利厂、原审被告人刘晓伟、谷名宇、蒋强出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利厂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高利厂、原审被告人刘晓伟、谷名宇、蒋强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利厂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43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捷
代理审判员 韦 庆
代理审判员 钱丽娜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扬宁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