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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47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28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47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国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国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47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国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国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邵国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移送在案的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邵国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国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邵国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邵国龙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审判员 曹 延
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於泓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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