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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刑初字第42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04
摘要:(2014)青刑初字第4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磊。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
(2014)青刑初字第4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磊。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花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磊伙同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牟利,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青浦商城二区1171号一棋牌室内开设“博牛”赌场,并通过抽取“窑花”的方式获利。
  另查明,被告人陈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2008年8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9月9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沈某某、李某某、焦某某、刘某、姚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磊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磊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磊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累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磊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代理审判员 沈宝琴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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