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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65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04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6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卜某某。 辩护人李祥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
(2014)松刑初字第6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卜某某。
  辩护人李祥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宪巧、被告人卜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祥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初至5月底,被告人卜某某受雇于范本荣、吴轶(均已判刑)在本区文诚路嘉禾广场二楼“钱塘人家茶室”一暗房内,负责为赌博游戏机上分,并获得报酬。2013年7月4日,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内查获“无名捕鱼机”游戏机3台(其中8联机2台、6联机1台)。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卜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范本荣、吴轶的供述,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抓获经过、网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负责为赌博游戏机上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卜某某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卜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4年7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文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威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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