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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刑初字第57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05
摘要:(2014)闸刑初字第5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
(2014)闸刑初字第5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被告人沈某某向中国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在生意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仍透支消费及周转资金,截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5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恶意透支中国银行信用卡的事实,并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说明函、交易明细等,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能如实供述恶意透支中国银行信用卡的事实,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玉青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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