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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刑初字第56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05
摘要:(2014)闸刑初字第5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 辩护人马海燕,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
(2014)闸刑初字第5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
  辩护人马海燕,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月,被告人蔡某某向中国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后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透支消费,且在更换联系方式后未及时通知银行。截至案发,蔡某某已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4.8万余元,经中国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市闸北区普善路XXX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恶意透支中国银行信用卡的事实。法庭审理中,蔡某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蔡某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蔡某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玉青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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