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50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1
摘要:(2014)普刑初字第504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504 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学文化,员工,户籍地本市虹口区;因本案于2013年1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
(2014)普刑初字第504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504 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学文化,员工,户籍地本市虹口区;因本案于2013年1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4]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底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韩某在其岳父家中,利用其岳父的笔记本电脑,通过互联网注册用户名“junwen9”登陆“色天使论坛”发布淫秽文件共计651篇。

2013年1月7日,被告人韩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戚时进、戚璐佳的证言,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燕

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






审 判 员 谢 燕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 洁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