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刑初字第509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5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涛,男,1988年12月11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仁寿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曲江乡爱武村7组。曾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11年5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魏涛与王万牛、张勇(另处)至本市普陀区靖边路253号大众棋牌室门口,王万牛与被害人郭帅、郭书才发生冲突并推倒棋牌室内桌子,郭帅、郭书才认为被告人魏涛与王万牛系同伙,郭帅遂与魏涛打斗,魏涛夺过郭帅手中的钢管将郭帅、郭书才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郭书才被他人打伤致左侧两根肋骨骨折伴胸部挫伤,构成轻伤;被害人郭帅被他人打伤致左眼挫伤,右股骨外侧髁骨挫伤,右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魏涛在本市同济医院住院部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帅、郭书才的陈述,证人王万牛、张勇、陈春兰、徐茹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涛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魏涛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郭帅、郭书才因人身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魏涛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 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