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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57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1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5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段某某。 辩护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2014)松刑初字第5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段某某。
  辩护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舸禛,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许秋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起,被告人段某某冒用秦译之名,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周某参加淘宝聚划算活动,并于2013年7月7日从被害人周某处骗取所谓的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之后,被告人段某某以被害人周某的网店流量低、名额被他人占用等理由搪塞被害人周某,并拒不归还钱款。
  案发后,从被告人段某某处扣押人民币99,627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周某。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家属的配合下退还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00,37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QQ聊天记录,账户历史明细和网上电子银行回单,收条和谅解书及中国银行客户回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对于如何骗取被害人周某钱款的事实作了供述以及所骗取钱款的用途也作了供认,在庭审中对于基本的犯罪事实以及对被害人周某陈述等证据均没有异议,至于被告人段某某辩解欲归还部分钱款的意见,并不影响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故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段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吉良
代理审判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张士雄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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