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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76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2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7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梁乙。 被告人自报何田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乙、何田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
(2014)松刑初字第7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梁乙。
  被告人自报何田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乙、何田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贤虎,被告人梁乙、何田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5日4时许,被害人姚某某在本区洞泾镇砖桥贸易城内,因买葱价格与梁甲发生争执并扭打。被告人梁乙获悉后,纠集被告人何田蜜等多人至被害人姚某某店内找姚某某解决此事,因被害人不在店内,被告人梁乙遂在电话里扬言不解决此事就砸店。被告人梁乙多次打电话向被害人姚某某强行索要钱款,同年8月8日11时许,在本区洞泾镇贸易城“寿县土菜馆”内,被害人姚某某将人民币8,000元交于被告人梁乙、何田蜜。嗣后,被告人梁乙、何田蜜被抓获。
  案发后,追缴人民币8,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姚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乙、何田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人梁甲、聂某某、戚某某、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通话录音,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案发经过及被告人何田蜜的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乙、何田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田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田蜜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乙、何田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乙、何田蜜能自愿认罪,对其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乙、何田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6月7日止。)
二、被告人何田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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