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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191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3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19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2014)浦刑初字第19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4581********4606,信用额度人民币36,000元)。2010年5月4日至2012年10月6日,被告人薛某某持该卡多次恶意透支消费、取现,并于2013年5月28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600元,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7,153.71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2008年12月,被告人薛某某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5201********0417,信用额度人民币39,000元)。2008年12月19日至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薛某某持该卡多次恶意透支消费、取现,并于2013年7月15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200元,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8,312.27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3、2008年12月,被告人薛某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二张信用卡(卡号:4047********6232和6221********2128,共享一个信用额度人民币22,000元)。2008年12月13日至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薛某某持该卡多次恶意透支消费、取现,并于2013年7月15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100元,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2,343.16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向被害单位归还了全部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各家银行的报案材料、申领材料、催收记录,交易明细、存款回单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薛某某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归还全部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薛某某可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申领信用卡并从事高消费活动。
  薛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康 英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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