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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40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7
摘要:(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40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念宾。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念宾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嘉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卢念宾犯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40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念宾。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念宾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嘉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卢念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卢念宾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念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卢念宾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卢念宾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卢念宾撤回上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智刚
代理审判员 董 玮
代理审判员 黄伯青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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