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闸刑初字第69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7
摘要:(2014)闸刑初字第6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2014)闸刑初字第6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曾因无证行医两次被上海市闸北区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2014年4月14日12时许,曹某某在本市闸北区普善路XXX号为上门求诊的何某某镶牙时被上海市闸北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到案后,曹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闸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制作和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上海市闸北区卫生局制作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4年7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非法行医器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高 欣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龚 正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