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刑初字第6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某某。 被告人何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某、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卫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获取“太阳城”赌博网站的网址、账号和密码,并约定以赌博下注资金的千分之七左右作为回扣。期间,被告人卫某某雇请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区南桥镇江海新村XXX号XXX室棋牌室内负责电脑操作、下注及记账,以网络投注方式供他人参与“百家乐”赌博活动。 同年1月24日晚10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处依法检查,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八名。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张某乙、俞某某、郑某某、夏某某、王某乙、姚某某、王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江海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胡秀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