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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83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7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83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闵刑初字
2014)沪一中刑终字83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闵刑初字第9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法制网,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刑初字第9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欣
审 判 员 吴斌.
代理审判员 寻增荣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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