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75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蔡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90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某、蔡某某均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法制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9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欣 审 判 员 吴斌. 代理审判员 王传伟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晓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