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刑初字第6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甲。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8月间,被告人张甲利用担任上海虹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于7月16日、7月28日、8月4日、8月10日将本公司平面法兰、插条、硅胶等货物私自出售,合计价值人民币40147元。其中,被告人以人民币27780元的价格将七月价值人民币30573元的货物予以结算,并将货款挥霍殆尽,其余货款已被公司及时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销售出库单、付款凭单、支款凭单,被害单位上海虹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失窃报告、发货及货款明细单,证人陈甲、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星火派出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无视国家法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法制网,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大部分损失未挽回。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甲退赔被害单位上海虹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三万零五百七十三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秀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