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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191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7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19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2014)浦刑初字第19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3657),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间使用该卡取现、消费,2013年6月18日最后一次还款,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3,23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逾期3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向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9729),自2012年3月26日至2013年3月3日间使用该卡取现、消费,2013年7月29日最后一次还款,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8,422.6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逾期3个月仍未归还。
  2011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向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4621),自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间使用该卡取现、消费,2013年5月28日最后一次还款,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6,515.2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逾期3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向平安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5187),自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间使用该卡取现、消费,2013年3月2日最后一次还款,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1,621.6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逾期3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2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归还了上述涉案银行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涉案银行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相关还款凭证,案发经过,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赔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二O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凡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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