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204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7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20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14)浦刑初字第20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9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鄂J6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出锦绣路东约300米处与被害人张某停放在北艾路旁的牌号为沪AYXXXX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对方直接物损达人民币15,788元。经鉴定,被告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mL。经查,被告人汪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在家属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全额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驾驶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物损评估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赔偿调解申请书、户籍资料、证人涂某某的证言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文豪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饶伊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