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65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磊,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磊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闵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孙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孙磊的管制刀具一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孙磊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磊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磊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磊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苹洲 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 代理审判员 胡 冰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晓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