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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初字第90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10
摘要:(2014)宝刑初字第9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乙。 辩护人陈镞锋,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乙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
(2014)宝刑初字第9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乙。
  辩护人陈镞锋,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乙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乙及其辩护人陈镞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乙从他人处购得球蟒等蛇类十余条,并在其居住的本市浦东新区南曹路XXX弄XXX号XXX室进行饲养、繁殖。2012年8、9月间,被告人徐乙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联系朱某某(另案处理),并至本市杨浦区五角场百联商厦附近的停车场入口处,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三条球蟒贩卖给朱某某。
  2013年8月间,被告人徐乙先后二次至本市宝山区呼玛三村门口等处,以人民币15,000余元的价格将三十条球蟒贩卖给朱某某。2014年1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徐乙暂住处本市浦东新区南曹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活体蛇十条。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和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被鉴定物为九条球蟒、一条红尾蚺,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保护动物,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标准管理。被告人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的《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移交证明》,上海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出具的《关于本市球蟒、红尾蚺“收购、出售、运输、驯养繁殖”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说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章某某、朱某某工行卡交易记录及章某某工行卡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乙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乙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追缴被告人徐乙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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