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刑初字第7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5月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一本伪造的A2驾驶证,后持上述伪造的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2014年5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豫PC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本市张杨北路、环东一大道路口处,遇公安人员检查驾驶证时,被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的证言,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及调取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且用于违法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 二、缴获的伪造证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施月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