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刑初字第7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普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普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普某某于2011年9月,在河南省沈丘县车管所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伪造的A2驾驶证一本。之后,被告人普某某在无A2驾驶证的情况下使用上述伪造的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多次用于处理交通违法行为。2014年5月7日,被告人普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至本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环东一大道路附近时,向检查驾驶证的民警人员出示上述伪造的驾驶证,因被发现而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的证言,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拍摄的赃证照片、调取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且用于违法犯罪,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普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普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普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 二、缴获的证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