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刑初字第7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于2014年2月期间,以向河南省沈丘县车管所申领补证的方式,申领到了其弟高东风名下的A2驾驶证并将自己本人的照片贴在该本驾驶证上。之后,被告人高某某即持上述变造的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多次持上述变造证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2014年5月6日中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上述重型半挂牵引车至本市港建路XXX号上海明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出场道口处时,向检查驾驶证的公安人员出示了上述变造的驾驶证,因被发现系变造的驾驶证而被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某的证言,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调取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表》、《交通违法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且用于违法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 二、非法获取的相关证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叶 琦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