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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86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16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8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占某某。 辩护人陈辉,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
(2014)松刑初字第8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占某某。
  辩护人陈辉,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宪巧,被告人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占某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先后于2010年4月、2011年5月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行医。2014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占某某在本区永丰街道王家滩11号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照片资料,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占某某行医资格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占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所提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意见,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钱 莹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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