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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铁刑初字第4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17
摘要:(2014)沪铁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
(2014)沪铁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秦为、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从铁路上海虹桥站2F出发层西安检口进站时,安检员发现其随身携带的蓝色手提袋内有疑似印章的物品即通知民警,民警当场从该手提袋内查获9枚印章。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印有“苏州广慈肿瘤医院”、“苏州市同济医院有限公司”、“芜湖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圣爱医院”、“苏州东吴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字样的共7枚印章系伪造。经查,上述印章系被告人徐某某私自刻制。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某的证言、公安人员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及“情况说明”、“提取笔录”、伪造印章的图案及刑事影印件、《扣押清单》、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上海铁路公安处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伪造印章予以没收。
  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陆 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连 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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