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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104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17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10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
(2014)浦刑初字第10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7日6时3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沪FVXXXX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高架路(南侧)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该路BWP0198处时,因疏于观察而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沪FVXXXX小型轿车车头撞击停于前方由被害人施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沪A2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车尾,致使杨某某本人受伤以及乘坐在沪FVXXXX小型轿车的被害人T某(美国籍,男,61岁)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T某因胸腹部严重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两车物损达人民币338,161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施某的陈述,证人N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车辆痕迹图及事故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外国人死亡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损评估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接警单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娟娟
审 判 员 李 峰
代理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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