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57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红庄。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靳红庄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杨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靳红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靳红庄退赔违法所得。原审被告人靳红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瞿某、代理检察员刘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靳红庄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靳红庄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本院准许靳红庄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靳红庄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根据靳红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靳红庄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靳红庄撤回上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稷栋 代理审判员 李杰文 代理审判员 张莺姿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君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