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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52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17
摘要:(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52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4月27日作出(2014)嘉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某犯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52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4月27日作出(2014)嘉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玮
代理审判员 黄伯青
代理审判员 王明森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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