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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88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17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8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14)松刑初字第8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贤虎、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1日9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洞泾派出所联合洞泾镇工商所、城管中队等部门对辖区内无证废品收购点进行整治。当联合执法队至本区洞泾镇长兴路709弄海欣南区12号401室执法时,被告人崔某某进行阻挠。在联合执法队整治结束离开时,被告人崔某某在小区门口,先后躺在城管执法车、警车前,并用手抓住车辆的前保险杠,后被联合执法工作人员将崔某某拉开时,其将城管执法车、警车的车辆前保险杠损坏并造成群众围观。经鉴定,上述车辆物损共计价值人民币1,969元。
  嗣后,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杨某、奚某某、王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录像,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签发的《洞泾镇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照片,刑事谅解书,收条,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崔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崔某某回到社区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威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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