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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刑初字第83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17
摘要:(2014)奉刑初字第8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5日公
(2014)奉刑初字第8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区奉城镇邮电路XXX弄XXX幢XXX号XXX室内,通过提供“申博”赌博网站账号密码,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4年2月11日11时许,公安人员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顾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部分赌博账目明细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万剑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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