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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刑初字第79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17
摘要:(2014)奉刑初字第7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4)奉刑初字第7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顾帅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中旬至2014年2月8日,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在本区金汇镇永南路XXX号一无名游戏机房内放设3台六联赌博机、1台十联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的情况下,单独负责该游戏机房的经营管理及上下分、收银活动。2014年2月8日15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处依法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及参赌人员3名,并缴获涉案4台赌博机、赌资现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李某、潘某某、王某、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现场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博游戏机场所,仍实施经营管理及进退分、收银活动,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游戏机二十八台、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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