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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63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18
摘要:(2014)普刑初字第638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6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男,1991年4月29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
(2014)普刑初字第638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6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男,1991年4月29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4年3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燕开新,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及其辩护人燕开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7日10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王晓瑜、朱跃华在本市真北路路口中环高架桥下执勤时,拦下途经该处的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的被告人焦某,并出具了暂扣车辆凭证。被告人焦某趁民警不注意重新发动被扣摩托车欲逃离时,民警朱跃华抓住车架责令焦某停车,被告人焦某见状加大油门逃离,致使民警朱跃华被拖拽数米摔倒受伤,后被告人焦某被抓获。经司法鉴定,民警朱跃华因外伤致外伤性血尿,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跃华的陈述,证人王晓瑜、胡安正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派勤表,现场及被害人伤势等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燕

二0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顾 洁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审 判 员 谢 燕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顾 洁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