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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57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19
摘要:(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57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怀勤。 辩护人朱斌,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上海怀勤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蔡怀灵,上海怀勤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57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怀勤。
  辩护人朱斌,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上海怀勤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蔡怀灵,上海怀勤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上海怀勤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蔡怀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蔡怀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蔡怀勤及其辩护人朱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据证人蔡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关于对“4.12”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协查取证的通知,原审被告单位上海怀勤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蔡怀灵及原审被告人蔡怀勤的当庭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上海怀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勤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蔡怀勤系怀勤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怀勤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2011年1月至6月间,蔡怀勤在负责怀勤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怀勤公司虚开了上海誉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姝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苏伊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556,73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226,192.59元。怀勤公司已将上述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上海市松江区国家某某申报抵扣。2013年10月25日,蔡怀勤在本市松江区百度假日(谷阳)酒店502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怀勤公司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2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蔡怀勤系怀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对怀勤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鉴于蔡怀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亦可视为怀勤公司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怀勤公司已退缴了全部税款,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上海怀勤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蔡怀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税款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蔡怀勤上诉提出,案发后其已积极补缴全部税款,请求本院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予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原判未结合蔡怀勤的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充分考虑蔡怀勤全额退赃情节等,请求本院对蔡怀勤进一步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怀勤公司、蔡怀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原判根据怀勤公司及蔡怀勤能如实供述罪行并退缴全部税款等情节,对蔡怀勤已予充分的从宽处理,蔡怀勤的家庭情况不能作为对其再予从轻处罚的依据。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审理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且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依据,与原判相同,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怀勤在经营原审被告单位怀勤公司过程中,明知无实际交易,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22万余元,情节严重,上诉人蔡怀勤作为原审被告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怀勤公司、蔡怀勤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根据怀勤公司和蔡怀勤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怀勤公司和蔡怀勤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全额退赃等情节,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蔡怀勤及其辩护人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请求本院进一步对蔡怀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不予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姣莹
代理审判员 张 江
代理审判员 王 潮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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