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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刑初字第72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22
摘要:(2014)虹刑初字第7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姜正彪,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
(2014)虹刑初字第7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姜正彪,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姜正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5月,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后李持该信用卡在本市虹口区等地多次透支取现、刷卡消费,截至2013年11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57,211.57元。逾期后,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李某催讨上述透支款项,直至案发,其仍未归还。
  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银行退缴人民币9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账户明细》、《催收记录》、《律师函》、《关于客户李某的结清证明》等有关书证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银行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退赔全部赃款,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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